第五章 法庭上的终极交锋
丙午年冬,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顾明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里座无虚席,除了顾明远的家属,还有王建军的家人,江城各界的群众代表,还有几十家媒体的记者。这个尘封了十年的案子,从检察院立案开始,就成了江城所有人关注的焦点。曾经风光无限的人大代表、知名企业家,竟然是十年前杀人案的幕后真凶,所有人都想看看,这场迟到了十年的审判,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沈砚作为第一公诉人,和林知夏一起,坐在公诉席上。他们穿着笔挺的检察制服,检徽在法庭的灯光下,亮得耀眼。面前的桌子上,堆着厚厚的卷宗和证据材料,每一页,都是他们熬了无数个通宵,整理出来的铁证。
被告席上,顾明远穿着囚服,头发花白,再也没有了之前的意气风发。他的身边,坐着从北京请来的全国顶尖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整五个人,都是业内赫赫有名的刑辩律师。
庭审开始,法官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沈砚站起身,拿起起诉书,声音清晰、沉稳,带着不容置疑的力量,一字一句,宣读着顾明远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顾明远,男,1974年出生,江城市远宏集团董事长,原江城市人大代表。2016年11月,被告人顾明远因江城市老城区拆迁项目被害人王建军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指使其专职司机赵力,对王建军实施伤害,并承诺给予巨额报酬,为其承担罪责。2016年11月13日晚,赵力受顾明远指使,在王建军经营的小卖部内,持钢管将王建军殴打致死。案发后,顾明远为掩盖犯罪事实,指使赵力独自承担罪责,销毁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记录,向赵力家属支付巨额封口费,逃避法律制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明远指使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法庭里一片寂静。王建军的老母亲,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听到起诉书里的内容,忍不住哭了出来,哭声在寂静的法庭里,格外刺耳。
接下来,是法庭调查环节。法官询问被告人顾明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顾明远抬起头,眼神怨毒地扫了一眼公诉席,然后摇了摇头,声音沙哑地说:“我不认罪。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全是假的。我没有指使赵力杀人,王建军的死,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是赵力自己和王建军起了冲突,失手杀人,跟我无关。”
他的话音刚落,顾明远的首席辩护律师,北京来的张律师,立刻站起身说:“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顾明远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本案的核心证据,只有赵力和刘凯的证词,而赵力是本案的直接杀人凶手,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他现在翻供,指证顾明远,完全是为了给自己减刑,甚至是临死前的恶意报复,他的证词,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刘凯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公诉机关达成了交易,以指证顾明远为条件,换取了不起诉决定,他的证词,同样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公诉机关提交的录音、转账记录、监控截图等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顾明远指使赵力杀人。录音里的内容,不能确定是顾明远的声音,就算是,也只是酒后的气话,不能认定是指使杀人的故意。转账记录,是顾明远借给赵力的钱,不是什么封口费。监控截图,只能证明顾明远的车路过了那个路口,不能证明他在现场望风,指使杀人。”
“第三,本案已经过去十年,当年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赵力是单独作案,现在公诉机关仅凭两个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和一些间接证据,就推翻当年的生效判决,指控顾明远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严重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明远无罪。”
辩护律师的话音落下,旁听席上响起了一阵窃窃私语。不得不说,这位北京来的大律师,确实厉害,几句话,就把公诉机关的证据,说得一无是处。
林知夏坐在旁边,手心微微出汗,看向沈砚。沈砚却很平静,脸上没有丝毫的慌乱。他早就料到了,顾明远的律师团队,会从这些角度来辩护。
法官看向公诉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答辩?”
沈砚站起身,拿起话筒,声音沉稳有力:“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现在发表答辩意见。”
“第一,关于被告人顾明远提出的‘没有指使杀人,不认罪’的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