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敲了敲法槌,维持了法庭秩序。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详细列举了顾明远等人的所有犯罪事实,每一项指控,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
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问被告人顾明远:“被告人顾明远,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顾明远抬起头,看了一眼旁听席,又看了一眼坐在公诉席上的沈砚,深吸了一口气,说道:“我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罪名,我都不认可。我没有犯罪,明远控股的所有业务,都是合法合规的,非法集资的事情,都是下面的人瞒着我做的,我根本不知情;行贿的事情,我也不知道,都是公司的人办的;故意伤害的事情,更是子虚乌有,跟我没有任何关系。”
他的话音刚落,旁听席上就响起了一片骂声。审判长再次敲了法槌,才让法庭安静下来。
沈砚看着顾明远,眼神里没有丝毫的意外。他早就料到,顾明远会当庭翻供,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手下的人。
接下来的庭审,进入了举证质证环节。
沈砚作为第一公诉人,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出示了全案的证据。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一组组,一件件,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
当沈砚出示顾明远的行贿账本、转移资金的流水记录、指使他人故意伤害的录音、非法集资的宣传材料和资金去向证据时,顾明远的脸色,一点点变得惨白。
他的辩护律师,不断地对证据提出异议,试图以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排除证据。但沈砚早有准备,每一份证据,都有完整的来源说明,每一个质证意见,都被他用扎实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一驳回。
举证质证环节,持续了整整两天。
第三天,法庭辩论环节,正式开始。
顾明远的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他辩称,顾明远作为明远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只负责公司的宏观战略,不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下属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的私募基金发行,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顾明远实施了犯罪行为,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顾明远无罪。
辩护律师发言完毕,法庭里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公诉席上,集中到了沈砚的身上。
沈砚站起身,整理了一下检察制服,走到了发言席前,目光扫过被告席上的顾明远,又扫过旁听席上的上千名受害者,声音洪亮,掷地有声: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席本法庭,支持公诉,我的心情,无比沉重。”
“本案被告人顾明远,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披着优秀民营企业家、慈善家的外衣,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76亿元,受害者超过20万人。这些受害者里,有白发苍苍的老人,把自己一辈子的养老钱、救命钱,都投了进去,最终血本无归,重病无钱医治,在绝望中离世;有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把自己的学费、生活费投了进去,被逼得辍学,甚至走上绝路;有普普通通的家庭,因为这个案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被告人顾明远,把这些受害者的血汗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买豪宅,买豪车,挥霍无度,用这些沾满血泪的钱,去行贿,去打通关系,为自己编织一张保护伞,让自己一次次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十五年。”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出示的326本卷宗,余份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本案中的所有非法集资、行贿、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都是由顾明远亲自策划、亲自指挥、亲自实施的,他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核心和灵魂,是所有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他当庭翻供,声称自己不知情,不过是自欺欺人,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沈砚的声音,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回荡,旁听席上的很多受害者,都忍不住哭了出来。
他顿了顿,继续说道:“被告人顾明远的辩护律师,刚才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但我们认为,事实胜于雄辩,法律不容亵渎。顾明远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这里,我必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有多少财富,有多硬的关系,只要你触犯了法律,只要你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绝不会有任何例外。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们恳请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