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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章 当时参与协议审核的人肯定有人知道内情(3/4)

,不管他有什么身份,有多大的保护伞,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制裁。”

    接下来的几天,苏晚和同事们加班加点,整理出了厚厚的证据卷宗,包括伪造的拆迁协议、银行流水、录音笔记录、孙伟和张强的证词、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等,共计126份证据材料。他们还找到了当年参与拆迁审计的会计师,获取了李茂林伪造审计数据的证据。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会上,陈铭作为检察院代表,详细陈述了李茂林和赵天虎的犯罪事实,并出示了关键证据。“李茂林身为人大代表,本应模范遵守法律,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伪造拆迁协议,侵吞国家巨额拆迁款,还雇佣凶手杀害证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果这样的人能逍遥法外,不仅会践踏法律的尊严,还会让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

    陈铭的发言掷地有声,在场的不少人大代表都表示支持检察院的调查。最终,市人大常委会以多数票通过了中止李茂林人大代表资格的决议,并同意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拿到决议的当天,苏晚和公安干警一起,赶往李茂林的盛达集团总部。然而,当他们到达时,李茂林已经不见了踪影,办公室里一片狼藉,电脑硬盘被拆除,部分文件被烧毁。

    “他跑了。”苏晚看着空荡荡的办公室,心里一沉。

    “别慌。”陈铭冷静地说,“我们已经提前冻结了他的国内账户,并且通知了边防和海关,他跑不远。技术部门正在恢复电脑数据,同时追查他的出行记录,一定能找到他的下落。”

    果然,经过技术部门的努力,恢复的电脑数据显示,李茂林购买了前往国外的机票,计划当天晚上从国际机场起飞。公安部门立刻部署警力,在机场布控,最终在登机口将准备逃跑的李茂林抓获。

    与此同时,赵天虎也被反贪局立案调查。经查,赵天虎在担任拆迁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茂林贿赂300万元,为其伪造拆迁协议、侵吞拆迁款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第四章 法庭上的终极对决

    半年后,李茂林、赵天虎、张强等人涉嫌贪污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内座无虚席,受害者家属、媒体记者、市民代表挤满了旁听席,大家都在期待着一场正义的审判。

    苏晚作为本案的公诉人,身着检察制服,站在公诉席上,神情严肃而坚定。她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详细陈述了李茂林等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茂林伙同被告人赵天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拆迁协议,侵吞国家拆迁款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诈骗罪;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茂林雇佣被告人张强杀害证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天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李茂林贿赂300万元,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苏晚逐一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伪造的拆迁协议、银行流水、录音笔记录、孙伟和张强的证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每一份证据都经过了严密的质证,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李茂林等人的犯罪事实。

    然而,李茂林的辩护律师却提出了异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瑕疵,录音笔的真实性无法完全确认,且被告人李茂林没有直接参与杀人行为,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苏晚立刻反驳:“首先,证人孙伟和张强的证词经过了多次核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瑕疵;其次,录音笔的真实性已经经过技术部门的鉴定,确认没有经过剪辑和伪造;最后,被告人李茂林雇佣张强杀害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应当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李茂林的教唆行为是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李茂林的辩护律师试图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赵天虎的辩护律师则辩称,赵天虎是“被胁迫”参与犯罪,且部分赃款已经退还,应当减轻处罚。

    苏晚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逐一进行了驳斥:“被告人李茂林是在被抓获后才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虽然部分赃款被追回,但大部分资金已经被其转移海外,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赵天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积极参与伪造拆迁协议,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应减轻处罚。”

    苏晚最后发表公诉意见时,目光扫过旁听席,声音铿锵有力:“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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